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缴清税款后撤回赠与税申报之要件 2024-07-1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於申报及缴纳赠与税后,在赠与财产未移转至受赠人名下前,赠与人得撤销赠与及申请撤回赠与税申报;但财产已办理移转后,除有法定撤销原因经法院调查判决确定,纳税义务人不可以任意撤回。
该局说明,在缴清税款后,撤回赠与税申报,依赠与财产移转之情形不同,分述如下:
一、在赠与财产产权未移转至受赠人名下前:纳税义务人得备齐赠与税案件撤销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如赠与不动产案件须检附地方税稽徵机关核准撤销土地增值税、契税文件…等),向国税局申请撤回赠与申报,如有已缴纳赠与税者,得办理退税。
二、赠与财产倘已移转至受赠人名下:仅限於赠与人有法定撤销权,例如民法所规定赠与人意思表示错误、被诈欺或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附负担之赠与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故意侵害之行为或对赠与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等,撤销权之事实经法院调查判决确定,据以回复所有权者,始可受理撤回赠与税申报并退回已缴纳税款。
该局进一步说明,某炎炎夏日,甲君倍感心寒地向承办人诉说,其於112年间将名下台北市房地公告现值计1500万元赠与儿子乙君,完纳赠与税125.6万元,并将房地办理移转登记至乙君名下。惟乙君於取得受赠房地后,一改受赠前对甲君孝顺恭敬有礼之态度,经常顶撞甲君,还出恶言侮辱,使甲君感到身心受创,后悔将房地赠与乙君,欲申请撤回赠与税申报及退还已缴纳税款。惟房地已办理移转登记在受赠人名下,甲君除向法院提起告诉,经法院判决确定取得法定撤销权外,无法撤销赠与及申请撤回赠与税申报。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赠与他人财物前应三思,以免产权移转登记后无法撤销赠与,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