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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清税款后撤回赠与税申报之要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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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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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於申报及缴纳赠与税后,在赠与财产未移转至受赠人名下前,赠与人得撤销赠与及申请撤回赠与税申报;但财产已办理移转后,除有法定撤销原因经法院调查判决确定,纳税义务人不可以任意撤回。

该局说明,在缴清税款后,撤回赠与税申报,依赠与财产移转之情形不同,分述如下:

一、在赠与财产产权未移转至受赠人名下前:纳税义务人得备齐赠与税案件撤销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如赠与不动产案件须检附地方税稽徵机关核准撤销土地增值税、契税文件…等),向国税局申请撤回赠与申报,如有已缴纳赠与税者,得办理退税。

二、赠与财产倘已移转至受赠人名下:仅限於赠与人有法定撤销权,例如民法所规定赠与人意思表示错误、被诈欺或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附负担之赠与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故意侵害之行为或对赠与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等,撤销权之事实经法院调查判决确定,据以回复所有权者,始可受理撤回赠与税申报并退回已缴纳税款。

该局进一步说明,某炎炎夏日,甲君倍感心寒地向承办人诉说,其於112年间将名下台北市房地公告现值计1500万元赠与儿子乙君,完纳赠与税125.6万元,并将房地办理移转登记至乙君名下。惟乙君於取得受赠房地后,一改受赠前对甲君孝顺恭敬有礼之态度,经常顶撞甲君,还出恶言侮辱,使甲君感到身心受创,后悔将房地赠与乙君,欲申请撤回赠与税申报及退还已缴纳税款。惟房地已办理移转登记在受赠人名下,甲君除向法院提起告诉,经法院判决确定取得法定撤销权外,无法撤销赠与及申请撤回赠与税申报。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赠与他人财物前应三思,以免产权移转登记后无法撤销赠与,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