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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清税款后撤回赠与税申报之要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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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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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於申报及缴纳赠与税后,在赠与财产未移转至受赠人名下前,赠与人得撤销赠与及申请撤回赠与税申报但财产已办理移转后,除有法定撤销原因经法院调查判决确定,纳税义务人不可以任意撤回。

该局说明,在缴清税款后,撤回赠与税申报,依赠与财产移转之情形不同,分述如下:

一、在赠与财产产权未移转至受赠人名下前:纳税义务人得备齐赠与税案件撤销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如赠与不动产案件须检附地方税稽徵机关核准撤销土地增值税、契税文件…等),向国税局申请撤回赠与申报,如有已缴纳赠与税者,得办理退税。

二、赠与财产倘已移转至受赠人名下仅限於赠与人有法定撤销权,例如民法所规定赠与人意思表示错误、被诈欺或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附负担之赠与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故意侵害之行为或对赠与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等,撤销权之事实经法院调查判决确定,据以回复所有权者,始可受理撤回赠与税申报并退回已缴纳税款。

该局进一步说明,某炎炎夏日,甲君倍感心寒地向承办人诉说,其於112年间将名下台北市房地公告现值计1500万元赠与儿子乙君,完纳赠与税125.6万元,并将房地办理移转登记至乙君名下。惟乙君於取得受赠房地后,一改受赠前对甲君孝顺恭敬有礼之态度,经常顶撞甲君,还出恶言侮辱,使甲君感到身心受创,后悔将房地赠与乙君,欲申请撤回赠与税申报及退还已缴纳税款。惟房地已办理移转登记在受赠人名下,甲君除向法院提起告诉,经法院判决确定取得法定撤销权外,无法撤销赠与及申请撤回赠与税申报。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赠与他人财物前应三思,以免产权移转登记后无法撤销赠与,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