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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短漏报收入违章型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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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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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营利事业就其相关收入,除有法令特别规定外,均应并入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以免受罚。

该局说明,部分营利事业常因误解法令或疏忽,致发生短漏报收入之违章情形,为免营利事业因漏报所得,而遭补税处罚,特别列举以下经常发生短漏报收入之型态,提醒营利事业务必留意相关申报规定,并勿遗漏:

一、各级政府各项补助款收入(法律明定免税者除外)。

二、保险理赔收入。

三、金融机构利息收入。

四、结清领回已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剩余款收入

五、外销出口收入。

六、海关退税收入。

七、违约金收入。

八、退还减徵货物税收入。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办理结算时,应特别注意审视申报情形,避免短漏报各项收入,惟申报后倘发现有短漏报所得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