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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短漏报收入违章型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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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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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营利事业就其相关收入,除有法令特别规定外,均应并入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以免受罚。

该局说明,部分营利事业常因误解法令或疏忽,致发生短漏报收入之违章情形,为免营利事业因漏报所得,而遭补税处罚,特别列举以下经常发生短漏报收入之型态,提醒营利事业务必留意相关申报规定,并勿遗漏:

一、各级政府各项补助款收入(法律明定免税者除外)。

二、保险理赔收入。

三、金融机构利息收入。

四、结清领回已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剩余款收入。

五、外销出口收入。

六、海关退税收入。

七、违约金收入。

八、退还减徵货物税收入。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办理结算时,应特别注意审视申报情形,避免短漏报各项收入,惟申报后倘发现有短漏报所得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