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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短漏报收入违章型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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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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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营利事业就其相关收入,除有法令特别规定外,均应并入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以免受罚。

该局说明,部分营利事业常因误解法令或疏忽,致发生短漏报收入之违章情形,为免营利事业因漏报所得,而遭补税处罚,特别列举以下经常发生短漏报收入之型态,提醒营利事业务必留意相关申报规定,并勿遗漏:

一、各级政府各项补助款收入(法律明定免税者除外)。

二、保险理赔收入。

三、金融机构利息收入。

四、结清领回已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剩余款收入

五、外销出口收入。

六、海关退税收入。

七、违约金收入。

八、退还减徵货物税收入。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办理结算时,应特别注意审视申报情形,避免短漏报各项收入,惟申报后倘发现有短漏报所得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