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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違章型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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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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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營利事業就其相關收入,除有法令特別規定外,均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部分營利事業常因誤解法令或疏忽,致發生短漏報收入之違章情形,為免營利事業因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特別列舉以下經常發生短漏報收入之型態,提醒營利事業務必留意相關申報規定,並勿遺漏:

一、各級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法律明定免稅者除外)。

二、保險理賠收入。

三、金融機構利息收入。

四、結清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收入

五、外銷出口收入。

六、海關退稅收入。

七、違約金收入。

八、退還減徵貨物稅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時,應特別注意審視申報情形,避免短漏報各項收入,惟申報後倘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