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違章型態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1-18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營利事業就其相關收入,除有法令特別規定外,均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部分營利事業常因誤解法令或疏忽,致發生短漏報收入之違章情形,為免營利事業因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特別列舉以下經常發生短漏報收入之型態,提醒營利事業務必留意相關申報規定,並勿遺漏:

一、各級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法律明定免稅者除外)。

二、保險理賠收入。

三、金融機構利息收入。

四、結清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收入

五、外銷出口收入。

六、海關退稅收入。

七、違約金收入。

八、退還減徵貨物稅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時,應特別注意審視申報情形,避免短漏報各項收入,惟申報後倘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