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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存款轉存子女名下定存單之贈與行為,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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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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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父母自銀行帳戶提領存款並以子女名義辦理1年期定期存單,因定期存單金額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卻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補稅並處予罰鍰。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而所謂的財產,依同條第1項規定,是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間自銀行帳戶分次提領存款150萬元、120萬及100萬元,並以兒子名義辦理3筆1年期定期存單,1年後定存單到期時本金連同利息全數存入兒子銀行帳戶,經該局查獲,甲君亦認諾係透過定期存單分次贈與存款予兒子,該局除核定補徵贈與稅額150,000元〔(150萬元+120萬元+1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0%〕並處予罰鍰。

該局呼籲,父母自銀行帳戶提領存款轉存子女名下定存單之贈與行為,如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