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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後,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補報可加計利息免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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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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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業於113年5月31日截止,籲請營利事業檢視申報內容,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自動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就補繳之應納稅款,自原繳納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得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5月10日完成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發現漏報政府補助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於112年8月1日檢附更正前後之各項書表,與自行補繳含自行應繳納之稅款20萬元及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112年6月1日),至補繳之日(112年7月31日),依112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即1.475%)按日加計利息493元之繳款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嗣於稽徵機關查核時,因該公司在調查前即已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核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相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稅捐稽徵機關開始查核前,如自行發現申報內容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或申報錯誤情事者,請儘速主動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遭受處罰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