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业人代理国外出版商招揽广告之报酬,应依5%徵收率课徵营业税 2024-07-1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代理国外出版商招揽国内厂商刊登广告,取得国外出版商给付之报酬,应依5%徵收率课徵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劳务,均应依法规定课徵营业税,同法第4条第2项第1款说明境内销售劳务系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或使用者,除第7条第2款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可适用零税率外,应依5%徵收率课徵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本国甲公司代理国外A公司招揽国内厂商刊登广告,取得A公司给付之报酬新台币100,000元,因其劳务是在国内提供且供国内买受人使用,与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国内提供而国外使用之劳务不同,该劳务报酬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5%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