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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代理国外出版商招揽广告之报酬,应依5%徵收率课徵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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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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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代理国外出版商招揽国内厂商刊登广告,取得国外出版商给付之报酬,应依5%徵收率课徵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劳务,均应依法规定课徵营业税,同法第4条第2项第1款说明境内销售劳务系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或使用者,除第7条第2款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可适用零税率外,应依5%徵收率课徵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本国甲公司代理国外A公司招揽国内厂商刊登广告,取得A公司给付之报酬新台币100,000元,因其劳务是在国内提供且供国内买受人使用,与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国内提供而国外使用之劳务不同,该劳务报酬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5%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