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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营业人给付所得时负责人需依规定扣缴税款及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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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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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营业人(即俗称小店户)年度中如有给付薪资、租金或其他各类所得时,其负责人为扣缴义务人,应依所得税法及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之规定扣缴税款及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有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业人,常误认其税捐都是由国税局核定开徵,没有税法上应自行主动办理的申报义务,以致於给付租金、薪资或其他各类所得时,未依规定扣缴税款或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张小姐112年向居住在国内的李先生承租店面开设小吃店,该店面因规模狭小,交易零星,每月销售额未达新台币(下同)20万元,经国税局核定为免用统一发票小规模营业人,小吃店每月租金25,000元,张小姐每月给付租金给李先生(居住者)时,应依规定之扣缴率10%扣取税款2,500元(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2,000元者,免予扣缴),於次月10日前将上个月所扣税款,填写各类所得扣缴税额缴款书向国库缴纳,并於113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内全年给付租金及扣缴税款数额,开立扣缴凭单向国税局办理扣缴申报。

该局提醒,112年度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股利凭单、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凭单申报期间为1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31日止,凭单申报可采人工、媒体及网路方式,其中网路申报快速便捷,於申报期间内全日24小时均可上网办理,例假日亦能照常申报,扣缴义务人可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https://tax.nat.gov.tw)下载112年度「各类所得凭单(含信托)资料电子申报系统」软体并完成安装,即可进行凭单申报作业,请尚未办理申报之扣缴义务人尽早利用网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