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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起给付员工每人每月伙食费3千元以内,免列入薪资收入扣免缴凭单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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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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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为适度反映物价变动,减轻民众租税负担,於112年12月11日修正发布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8条第2款及台财税字第11204684940号令规定,自112年1月1日起,营利事业及执行业务者不论实际供给员工膳食或按月定额发给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费免税额度由新台币(下同)2,400元调高到3,000元。

高雄国税局说明,配合前开规定自112年1月1日起适用,营利事业及执行业务者与其员工倘依规定调整112年度各月份伙食费免税额度致影响各月份薪资收入(如伙食费增加600元,薪资应税收入同额减少)者,调整后伙食费金额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部分,免列入员工薪资收入超过部分仍应列薪资收入,扣缴义务人应就调整后应税薪资收入,填列於扣(免)缴凭单之「给付总额」栏位。

该局进一步补充,112年各月份员工薪资收入倘已按调整前伙食费免税额度(2,400元)计算应税金额并扣缴税款者,依上开规定重行计算各月份调整后应税薪资收入,致有溢扣缴税款部分,得免由扣缴义务人申请更正缴款书及退还税款,可将实际扣缴税额填列於扣(免)缴凭单之「扣缴税款」栏位供员工於办理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据以扣抵或退还。

该局举例,A公司与员工甲君依规定调整112年度1至11月员工伙食费为每月3,000元,若A公司各月份已按调整前超过2,400元部分计入薪资扣缴5%扣缴税额,致实际溢扣缴税额330元〔(3,000元-2,400元)*11月*5%〕,该溢扣缴部分得免申请更正缴款书及退还税款,迳列实际扣缴税额於A公司112年度扣(免)缴凭单之「扣缴税款」栏位,供甲君於113年5月办理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据以扣抵或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