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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之应付款项,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俟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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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协助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无法於规定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税捐,财政部提供税捐协助措施,纳税义务人得申请免加计利息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延期最长1年,分期最长可达3年(36期)。该局说明,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及财政部114年4月17日发布「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规定,纳税义务人倘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因应美国对等关税政策提供协助措施、营利事业收入减少或个人被减薪、非自愿离职、工作日减少或其他情形,致不能一次缴清税捐者,皆可提出申请,国税局受理后将秉持从速、从宽、从简原则,尽速审理回复。该局进一步说明,适用税目包含综合所得税、房地合一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纳税义务人可使用凭证或透过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及缴税系统连结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以「线上申办」方式申请,或自财政部税务入口网下载「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申请书」,填妥后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向所辖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临柜申请或邮寄申请。该局提醒,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而无法於规定缴纳期间一次缴清税捐的纳税义务人,务必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向所辖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申请。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028.html 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纳税义务人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 2025-05-26 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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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要留意如有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之应付款项,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嗣后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2项规定,营利事业帐载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者,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俟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故营利事业於办理结算申报时,应自行检视应付科目之余额是否有逾请求权时效而须转列其他收入之情形。

该局举例说明,该局近日查核A公司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帐载应付帐款科目计新台币(下同)600余万元,包含1笔108年度进货之应付帐款100万元,尚未支付,因已逾民法第127条第8款商人、制造人、手工业人所供给之商品及产物之代价请求权时效2年之规定,爰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2项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8条之2规定,将该笔应付未付金额100万转列当年度其他收入,调增课税所得额,补徵营利事业所得税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