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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之应付款项,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俟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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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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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要留意如有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之应付款项,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嗣后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2项规定,营利事业帐载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者,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俟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故营利事业於办理结算申报时,应自行检视应付科目之余额是否有逾请求权时效而须转列其他收入之情形。

该局举例说明,该局近日查核A公司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帐载应付帐款科目计新台币(下同)600余万元,包含1笔108年度进货之应付帐款100万元,尚未支付,因已逾民法第127条第8款商人、制造人、手工业人所供给之商品及产物之代价请求权时效2年之规定,爰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2项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8条之2规定,将该笔应付未付金额100万转列当年度其他收入,调增课税所得额,补徵营利事业所得税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