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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旅居国外被迁出户籍而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者,扣缴义务人应按非居住者之各类所得扣缴率就源扣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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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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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下称非居住者),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属扣缴范围之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率就源扣缴。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7条及财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财税字第10104610410号令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下称居住者),系指:

一、个人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满31天

(二)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在 1天以上未满31天,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

二、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

该局进一步说明,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义者,则属非居住者,其有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应扣缴税款之各类所得时,由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率,扣取税款。举例说明,甲房东旅居国外满2年未入境已於111年度被迁出户籍,房客乙营业人112年度每月5日给付甲房东租金新台币(下同)50,000元,因甲房东属非居住者,故扣缴义务人应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第1项第5款规定,按租金给付额扣取20%税款10,000元,并应依所得税法第92条第2项规定,於给付租金起10日内(即当月14日前)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申报扣缴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