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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取得股利收入应汇总列入当年度最后一期免税销售额申报调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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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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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兼营计算办法)第2条第2项规定,兼营营业人系指兼营销售应税及免税货物或劳务,或兼按一般税额及特种税额计算营业税的营业人;同办法第7条第1项规定,兼营营业人於报缴当年度最后一期营业税时,应按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税额后,并同最后一期营业税额申报纳税。若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实际用途者,可采用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以扣抵销项税额的金额及购买国外劳务的应纳税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有兼营投资业务,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为简化报缴手续,暂免列入取得当期营业税的免税销售额申报,俟年度结束,再将全年度取得的现金股利及未分配盈余转增资的股票股利,汇总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计算办法规定,按择定的比例抵扣法或直接扣抵法计算调整税额,并同缴纳

该局指出,目前适值112年11-12月期营业税申报期(截至113年1月15日止),采历年制的兼营投资业务营业人,要留意将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11-12月期)的免税销售额计算报缴营业税,若疏忽未予调整可能导致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