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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取得股利收入应汇总列入当年度最后一期免税销售额申报调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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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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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兼营计算办法)第2条第2项规定,兼营营业人系指兼营销售应税及免税货物或劳务,或兼按一般税额及特种税额计算营业税的营业人;同办法第7条第1项规定,兼营营业人於报缴当年度最后一期营业税时,应按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税额后,并同最后一期营业税额申报纳税。若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实际用途者,可采用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以扣抵销项税额的金额及购买国外劳务的应纳税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有兼营投资业务,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为简化报缴手续,暂免列入取得当期营业税的免税销售额申报,俟年度结束,再将全年度取得的现金股利及未分配盈余转增资的股票股利,汇总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计算办法规定,按择定的比例抵扣法或直接扣抵法计算调整税额,并同缴纳

该局指出,目前适值112年11-12月期营业税申报期(截至113年1月15日止),采历年制的兼营投资业务营业人,要留意将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11-12月期)的免税销售额计算报缴营业税,若疏忽未予调整可能导致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