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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調整營業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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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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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以下簡稱兼營計算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兼營營業人係指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稅的營業人;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若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實際用途者,可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的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的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有兼營投資業務,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暫免列入取得當期營業稅的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全年度取得的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計算辦法規定,按擇定的比例抵扣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指出,目前適值112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期(截至113年1月15日止),採曆年制的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要留意將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11-12月期)的免稅銷售額計算報繳營業稅,若疏忽未予調整可能導致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