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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自配偶赠与的房屋土地,适用房地合一税制,持有期间及取得成本应如何认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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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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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自配偶赠与的房屋土地,配偶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申报房地合一税该如何计算持有期间及取得成本?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据财政部106年3月2日台财税字第10504632520号令及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5点规定,个人取得配偶赠与之房屋土地,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配偶相互赠与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者,出售时应以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配偶原始取得该房屋土地之日为取得日个人取自其配偶赠与之房屋土地,得将配偶持有期间合并计算。基此,其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损益之计算,应以交易时房屋土地的成交总额,分别依下列规定减除成本或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与个人及配偶持有期间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房屋所支付的费用后,以其余额为所得额:(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价取得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1项前段规定,得减除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之原始取得成本。(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继承或受赠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1项后段规定,得减除继承时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

该局举例说明,王小姐112年8月间出售自配偶林先生於111年3月间赠与之房屋土地,该房屋土地为配偶林先生於107年5月间以新台币(下同)650万元买入,嗣后王小姐申报房地合一税时,持有期间依上揭之规定得以并计配偶林先生之取得日,即107年5月至112年8月共计5年3个月,并以配偶林先生原始取得成本650万元核认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