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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自配偶赠与的房屋土地,适用房地合一税制,持有期间及取得成本应如何认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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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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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自配偶赠与的房屋土地,配偶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申报房地合一税该如何计算持有期间及取得成本?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据财政部106年3月2日台财税字第10504632520号令及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5点规定,个人取得配偶赠与之房屋土地,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配偶相互赠与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者,出售时应以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配偶原始取得该房屋土地之日为取得日个人取自其配偶赠与之房屋土地,得将配偶持有期间合并计算。基此,其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损益之计算,应以交易时房屋土地的成交总额,分别依下列规定减除成本或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与个人及配偶持有期间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房屋所支付的费用后,以其余额为所得额:(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价取得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1项前段规定,得减除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之原始取得成本。(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继承或受赠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1项后段规定,得减除继承时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

该局举例说明,王小姐112年8月间出售自配偶林先生於111年3月间赠与之房屋土地,该房屋土地为配偶林先生於107年5月间以新台币(下同)650万元买入,嗣后王小姐申报房地合一税时,持有期间依上揭之规定得以并计配偶林先生之取得日,即107年5月至112年8月共计5年3个月,并以配偶林先生原始取得成本650万元核认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