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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自配偶赠与的房屋土地,适用房地合一税制,持有期间及取得成本应如何认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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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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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自配偶赠与的房屋土地,配偶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申报房地合一税该如何计算持有期间及取得成本?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据财政部106年3月2日台财税字第10504632520号令及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5点规定,个人取得配偶赠与之房屋土地,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配偶相互赠与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者,出售时应以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配偶原始取得该房屋土地之日为取得日个人取自其配偶赠与之房屋土地,得将配偶持有期间合并计算。基此,其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损益之计算,应以交易时房屋土地的成交总额,分别依下列规定减除成本或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与个人及配偶持有期间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房屋所支付的费用后,以其余额为所得额:(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价取得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1项前段规定,得减除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之原始取得成本。(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继承或受赠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1项后段规定,得减除继承时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

该局举例说明,王小姐112年8月间出售自配偶林先生於111年3月间赠与之房屋土地,该房屋土地为配偶林先生於107年5月间以新台币(下同)650万元买入,嗣后王小姐申报房地合一税时,持有期间依上揭之规定得以并计配偶林先生之取得日,即107年5月至112年8月共计5年3个月,并以配偶林先生原始取得成本650万元核认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