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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自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應如何認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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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新臺幣升值,在匯率劇烈波動下,營業事業因收付外幣或外幣交易所產生之匯兌損益,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認列金額應以已實現者為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始能計入當年度損益,若僅因年終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屬未實現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故營利事業向國外銷貨或進貨,雙方約定以外幣收付價金,於進、出口貨物時,按當日匯率換算新臺幣入帳,未來收付外幣時,因結匯日的匯率可能已變動,此時因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之差額,即屬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該金額可列入當年度損益計算課稅所得。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報關出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10萬美元,當日美元匯率為32.5元,銷貨產生應收帳款,入帳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萬元,嗣後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萬美元應收帳款,按當日結匯匯率30元計算,產生兌換虧損12.5萬元【即5萬美元×(32.5元-30元)】,因該兌換虧損已實際發生,甲公司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為損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銷貨款,甲公司於財務會計上,雖須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但因該匯率評價調整所產生之兌換損益僅係帳面差額,尚未實現,屬「未實現損益」,甲公司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時,應以已實現者才能計入當年度損益,且應備妥匯兌損益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因誤列或資料不全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營利事業因匯率變動所列報之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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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自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配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申報房地合一稅該如何計算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基此,其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土地的成交總額,分別依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的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後段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112年8月間出售自配偶林先生於111年3月間贈與之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為配偶林先生於107年5月間以新臺幣(下同)650萬元買入,嗣後王小姐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持有期間依上揭之規定得以併計配偶林先生之取得日,即107年5月至112年8月共計5年3個月,並以配偶林先生原始取得成本650萬元核認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