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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贷予他人,应依规定设算利息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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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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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公司属独立法人且以营利为目的,为正确计算公司损益并防杜违反营利本旨,若公司将资金贷与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利息偏低,应设算利息收入课税;若以借入款项转贷他人者,则相当於该贷出款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认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据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公司之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约定之利息偏低,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另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营业人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并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利息者,对於相当於该贷出款项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额,不予认定,如无法查明数笔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项,何笔系用以无息贷出时,应按加权平均借款利率核算。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经查得於110年1月1日借入款项2亿元、列报利息支出600万元(借款利率3%),又同日将3亿元资金贷与甲君使用并约定利率1%,当年度尚未收回借款。因A公司贷出资金收取利息偏低,应就借入款2亿元部分,按借入及贷出资金利率之差额,核减利息支出400万元【2亿元*(借款利率3%-贷出款约定利率1%)】。另贷出款超过借入款1亿元部分,应再按110年1月1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2.366%与贷出资金约定利率1%之差额,设算利息收入136万6,000元【1亿元*(2.366%-1%)】,调增课税所得536万6,000元。

该局特别提醒,公司若有将资金贷与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之情形,应自行依贷出资金来源性质,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自行依法调减利息支出或调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调整补税。另各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第1页背面申报须知载有当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可供查阅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