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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金貸予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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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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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屬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為正確計算公司損益並防杜違反營利本旨,若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若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者,則相當於該貸出款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如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借款利率核算。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查得於110年1月1日借入款項2億元、列報利息支出600萬元(借款利率3%),又同日將3億元資金貸與甲君使用並約定利率1%,當年度尚未收回借款。因A公司貸出資金收取利息偏低,應就借入款2億元部分,按借入及貸出資金利率之差額,核減利息支出400萬元【2億元*(借款利率3%-貸出款約定利率1%)】。另貸出款超過借入款1億元部分,應再按110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與貸出資金約定利率1%之差額,設算利息收入136萬6,000元【1億元*(2.366%-1%)】,調增課稅所得536萬6,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之情形,應自行依貸出資金來源性質,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利息支出或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另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載有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可供查閱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