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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出售借名登记土地,应开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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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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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购买农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嗣未取得该地所有权之营业人出售该农地并取得代价,属债权买卖行为,依财政部101年7月4日台财税字第10104563040号令规定,应按出售价格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与买受人,不适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1款及财政部79年4月26日台财税第780399554号函之出售土地免徵营业税及出售土地销售额得免开立统一发票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1年间以新台币(下同)315万元购入农地,囿於法令限制,将该笔农地借名登记於该公司负责人A君名下,甲公司嗣於110年以315万元出售该笔农地予A君,因甲公司未取得所有权,该笔交易属债权买卖行为,甲公司应开立315万元应税统一发票交付A君并报缴营业税,如甲公司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漏报销售额及税额,将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补税处罚。

该局提醒,营业人勿以买卖标地为土地,即认为符合免税及得免开立统一发票规定,应就实际交易行为认定,如有上揭情形,应按出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交予买受人,申报缴纳营业税,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