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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於年度中死亡,综合所得税申报方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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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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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除符合所得税法第71条第3项个人全年综合所得总额不超过当年度规定之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合计数可免办结算申报规定者外,仍然要办理结算申报。申报方式说明如下:

一、如遗有配偶,应由生存配偶合并办理结算申报或由符合规定之纳税义务人列为受扶养亲属办理申报,并可申报扣除全额的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

二、如无配偶、未被列报为受扶养亲属或配偶为非境内居住者,应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在个人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结算申报,并就其遗产范围内负一切有关申报纳税的义务;死亡个人的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应按照该年度死亡前之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换算减除。

该局说明,以王太太询问事项为例,依规定要由生存配偶(王太太)为纳税义务人於次年5月合并办理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惟生存配偶於办理申报时,无法以其自然人凭证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资料,王太太必须持其身分证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户户籍资料或死亡证明书,就近至任一国税局及所属分局、稽徵所,查调死亡配偶之所得资料,合并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今年申报111年度综合所得税如有上述漏未申报死亡配偶所得之情形,记得尽速向国税局办理补报及加计利息补缴所漏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