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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於年度中死亡,综合所得税申报方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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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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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除符合所得税法第71条第3项个人全年综合所得总额不超过当年度规定之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合计数可免办结算申报规定者外,仍然要办理结算申报。申报方式说明如下:

一、如遗有配偶,应由生存配偶合并办理结算申报或由符合规定之纳税义务人列为受扶养亲属办理申报,并可申报扣除全额的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

二、如无配偶、未被列报为受扶养亲属或配偶为非境内居住者,应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在个人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结算申报,并就其遗产范围内负一切有关申报纳税的义务;死亡个人的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应按照该年度死亡前之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换算减除。

该局说明,以王太太询问事项为例,依规定要由生存配偶(王太太)为纳税义务人於次年5月合并办理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惟生存配偶於办理申报时,无法以其自然人凭证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资料,王太太必须持其身分证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户户籍资料或死亡证明书,就近至任一国税局及所属分局、稽徵所,查调死亡配偶之所得资料,合并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今年申报111年度综合所得税如有上述漏未申报死亡配偶所得之情形,记得尽速向国税局办理补报及加计利息补缴所漏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