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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土地之支出非属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范围,不得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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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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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下称实质投资未分配盈余减除办法)第2条第2项规定,营利事业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下称产创条例)第23条之3规定时,不得将购买土地支出列报为实质投资金额作为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说明,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提升生产技术、产品或劳务品质,产创条例第23条之3及实质投资未分配盈余减除办法第3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之实际支出金额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该投资金额於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规定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时,得列为减除项目,但规定之实质投资范围不包括未能提升产业经济动能之土地及非属资本支出之器具与设备。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办理108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列报依产创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实质投资减除金额1亿元,惟查其投资项目系购置土地,与前揭规定不符,经该局核定实质投资减除金额为0元,并补徵税款。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如有申报产创条例第23条之3规定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减除金额时,请留意相关法令规定,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