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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人民如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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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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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台湾地区人民如有於大陆地区任职或进行投资等活动,而取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综合所得税系采自行申报制,有所得即应自行申报,个人於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虽可利用电子凭证查询、下载所得资料或向稽徵机关办理临柜查询所得资料,惟该等资料仅供参考,仍须自行检视核对,如有非属稽徵机关应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资料,仍应诚实申报,以免受罚。因大陆地区来源所得非属稽徵机关应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是台湾地区人民如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仍应自行填列所得发生处所之名称及所得总额,并以财政部每年公告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新台币与人民币之折算率(111年度为4.4144比1)换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徵综合所得税。该年度在大陆地区缴纳的所得税,得检附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及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自应纳税额中扣抵,惟不得超过因加计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而依台湾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应纳税额。

该局举例,甲君办理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报大陆地区薪资所得约300万元,经该局补徵税额32万余元,并处罚锾16万余元。甲君申请复查主张因国税局网路查询所得资料不全,导致漏报系争所得,不应处罚,且其有於大陆地区缴纳税款,应自应纳税额中扣抵云云,经该局以大陆地区来源所得非属稽徵机关应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资料范围,且甲君经该局多次函请提示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及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均无理由而未提示,与规定要件未合,乃驳回甲君复查申请。

该局呼吁,因大陆地区来源所得非属稽徵机关应提供查询所得资料范围,台湾地区人民如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仍应并入该年度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并确实依规定检附相关文件供稽徵机关核认,另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民众应注意依相关规定办理申报,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