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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保单要保人,应依法申报及缴纳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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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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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理财商品推陈出新,保险更是相当热门的投资选择,依保险法规定,人寿、年金保险契约之保险利益为要保人所有。若保单变更要保人,相当於移转该保单的保险利益,涉及赠与行为,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赠与税。

该局指出,依保险法第14条规定,要保人对於财产上之现有利益,或因财产上之现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险利益;另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2项规定,所称赠与,指财产所有人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为。常见父母以自己为要保人并缴纳保险费,於子女成年后,透过变更要保人的方式,将保单转移予子女,此时签订变更保险契约日即为赠与行为成立日,应以签约日该保单之价值准备金作为赠与金额,依限申报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0年间投保年金保险,并以甲君本人为要保人,其子为被保险人,后甲君於110年将保单之要保人变更为其子乙君,惟未申报赠与税。经该局查获按变更日保单价值核认赠与金额约4,000,000元,因超过当年度赠与税免税额,除补徵甲君赠与税额约18万元外,并依相关规定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保险契约中途变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即赠与人)未依规定申报缴纳赠与税者,如於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服务处申请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得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