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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保单要保人,应依法申报及缴纳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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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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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理财商品推陈出新,保险更是相当热门的投资选择,依保险法规定,人寿、年金保险契约之保险利益为要保人所有。若保单变更要保人,相当於移转该保单的保险利益,涉及赠与行为,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赠与税。

该局指出,依保险法第14条规定,要保人对於财产上之现有利益,或因财产上之现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险利益;另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2项规定,所称赠与,指财产所有人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为。常见父母以自己为要保人并缴纳保险费,於子女成年后,透过变更要保人的方式,将保单转移予子女,此时签订变更保险契约日即为赠与行为成立日,应以签约日该保单之价值准备金作为赠与金额,依限申报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0年间投保年金保险,并以甲君本人为要保人,其子为被保险人,后甲君於110年将保单之要保人变更为其子乙君,惟未申报赠与税。经该局查获按变更日保单价值核认赠与金额约4,000,000元,因超过当年度赠与税免税额,除补徵甲君赠与税额约18万元外,并依相关规定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保险契约中途变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即赠与人)未依规定申报缴纳赠与税者,如於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服务处申请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得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