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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式发票开立错误无法收回作废重开时,应检具相关资料向稽徵机关报备,可依实际交易金额申报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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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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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记载错误,无法收回作废重开时,应检具相关资料向稽徵机关报备,可依实际交易金额申报当期营业税。

该局说明,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如果书写错误,应向顾客收回原发票作废,并另行开立正确发票予买受人;但如因不知顾客身分或联络方式,致无法收回原发票时,如经检附相关资料向稽徵机关报备,可依实际交易金额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据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9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应分别依规定格式据实载明字轨号码、交易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额、课税别、税额及总计。同法第24条规定,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有前开应行记载事项记载错误情事者,应另行开立。倘有应行记载事项未依规定记载或所载不实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8条第1项规定,应按统一发票所载销售额,处1%罚锾,其金额不得少於新台币(下同)1,500元,不得超过15,000元。经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届期仍未改正或补办,或改正或补办后仍不实者,按次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餐厅因用餐时间结帐繁忙,将交易金额只有150元的餐费,误开出150,000元的统一发票,事后发现时因没有消费者联系资讯,致无法联系该名顾客收回该统一发票,恐遭受处罚。经洽询该局补救方法,该局立即回复甲餐厅可检具申请书,叙明发票种类、字轨号码、正确销售额及该纸发票存根联影本,主动向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报备,即可於申报该期营业税时,按实际交易金额报缴。

该局提醒,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非营业人,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如有应行记载事项记载错误而无法收回作废重开时,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主动向稽徵机关更正及报备,并依实际交易资料申报者,免予处罚;但1年内达3次以上者,不适用免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