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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式发票开立错误无法收回作废重开时,应检具相关资料向稽徵机关报备,可依实际交易金额申报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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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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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记载错误,无法收回作废重开时,应检具相关资料向稽徵机关报备,可依实际交易金额申报当期营业税。

该局说明,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如果书写错误,应向顾客收回原发票作废,并另行开立正确发票予买受人;但如因不知顾客身分或联络方式,致无法收回原发票时,如经检附相关资料向稽徵机关报备,可依实际交易金额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据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9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应分别依规定格式据实载明字轨号码、交易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额、课税别、税额及总计。同法第24条规定,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有前开应行记载事项记载错误情事者,应另行开立。倘有应行记载事项未依规定记载或所载不实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8条第1项规定,应按统一发票所载销售额,处1%罚锾,其金额不得少於新台币(下同)1,500元,不得超过15,000元。经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届期仍未改正或补办,或改正或补办后仍不实者,按次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餐厅因用餐时间结帐繁忙,将交易金额只有150元的餐费,误开出150,000元的统一发票,事后发现时因没有消费者联系资讯,致无法联系该名顾客收回该统一发票,恐遭受处罚。经洽询该局补救方法,该局立即回复甲餐厅可检具申请书,叙明发票种类、字轨号码、正确销售额及该纸发票存根联影本,主动向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报备,即可於申报该期营业税时,按实际交易金额报缴。

该局提醒,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非营业人,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如有应行记载事项记载错误而无法收回作废重开时,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主动向稽徵机关更正及报备,并依实际交易资料申报者,免予处罚;但1年内达3次以上者,不适用免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