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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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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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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人民如有於大陸地區任職或進行投資等活動,而取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自行申報,個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可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所得資料,惟該等資料僅供參考,仍須自行檢視核對,如有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仍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是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仍應自行填列所得發生處所之名稱及所得總額,並以財政部每年公告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111年度為4.4144比1)換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該年度在大陸地區繳納的所得稅,得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大陸地區薪資所得約300萬元,經該局補徵稅額32萬餘元,並處罰鍰16萬餘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因國稅局網路查詢所得資料不全,導致漏報系爭所得,不應處罰,且其有於大陸地區繳納稅款,應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云云,經該局以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且甲君經該局多次函請提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均無理由而未提示,與規定要件未合,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仍應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並確實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民眾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