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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繼承股票所獲配之股利或股息應列報遺產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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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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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上市櫃公司近期陸續公布股利政策,常接獲繼承人來電詢問有關被繼承人生前繼承股票,該股票所配發之股利,究應如何正確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近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稅,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惟被繼承人生前繼承股票所獲配之股利,非屬其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無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應注意要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1年1月5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B及子C,經核定為有稅案件並已完納遺產稅,其中遺有第一金股票3,000,000股。配偶B按應繼分繼承1,500,000股,並於111年8月獲配股票股利300,000股,B君不幸於111年11月30日死亡,同年12月其繼承人C申報B君遺產稅時,有關B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第一金股票應如何申報遺產稅,說明如下:

1.B君生前繼承A君之第一金股票1,500,000股,屬已繳納遺產稅之範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

2.B君生前繼承A君第一金股票所獲配之股票股利300,000股,因非屬其繼承已繳納過遺產稅之財產,不適用前開規定,應申報為計入B君遺產總額之財產。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如有繼承已繳納過遺產稅之投資,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配股或配息情形正確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