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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继承股票所获配之股利或股息应列报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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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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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上市柜公司近期陆续公布股利政策,常接获继承人来电询问有关被继承人生前继承股票,该股票所配发之股利,究应如何正确申报遗产税。

该局说明,遗产税系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财产为课徵标的,为避免同一笔财产因近期内连续继承而被重复课税,故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不计入遗产总额」,惟被继承人生前继承股票所获配之股利,非属其继承已纳遗产税之财产,无列为不计入遗产总额规定之适用,应注意要列入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

该局举例说明,A君於111年1月5日死亡,继承人为配偶B及子C,经核定为有税案件并已完纳遗产税,其中遗有第一金股票3,000,000股。配偶B按应继分继承1,500,000股,并於111年8月获配股票股利300,000股,B君不幸於111年11月30日死亡,同年12月其继承人C申报B君遗产税时,有关B君死亡前5年内继承之第一金股票应如何申报遗产税,说明如下:

1.B君生前继承A君之第一金股票1,500,000股,属已缴纳遗产税之范围,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申报为不计入遗产总额财产。

2.B君生前继承A君第一金股票所获配之股票股利300,000股,因非属其继承已缴纳过遗产税之财产,不适用前开规定,应申报为计入B君遗产总额之财产。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申报被继承人遗产时,如有继承已缴纳过遗产税之投资,应注意被继承人死亡前配股或配息情形正确申报遗产税,以免漏报遭处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