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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继承股票所获配之股利或股息应列报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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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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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上市柜公司近期陆续公布股利政策,常接获继承人来电询问有关被继承人生前继承股票,该股票所配发之股利,究应如何正确申报遗产税。

该局说明,遗产税系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财产为课徵标的,为避免同一笔财产因近期内连续继承而被重复课税,故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不计入遗产总额」,惟被继承人生前继承股票所获配之股利,非属其继承已纳遗产税之财产,无列为不计入遗产总额规定之适用,应注意要列入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

该局举例说明,A君於111年1月5日死亡,继承人为配偶B及子C,经核定为有税案件并已完纳遗产税,其中遗有第一金股票3,000,000股。配偶B按应继分继承1,500,000股,并於111年8月获配股票股利300,000股,B君不幸於111年11月30日死亡,同年12月其继承人C申报B君遗产税时,有关B君死亡前5年内继承之第一金股票应如何申报遗产税,说明如下:

1.B君生前继承A君之第一金股票1,500,000股,属已缴纳遗产税之范围,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申报为不计入遗产总额财产。

2.B君生前继承A君第一金股票所获配之股票股利300,000股,因非属其继承已缴纳过遗产税之财产,不适用前开规定,应申报为计入B君遗产总额之财产。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申报被继承人遗产时,如有继承已缴纳过遗产税之投资,应注意被继承人死亡前配股或配息情形正确申报遗产税,以免漏报遭处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