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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繼承股票所獲配之股利或股息應列報遺產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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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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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上市櫃公司近期陸續公布股利政策,常接獲繼承人來電詢問有關被繼承人生前繼承股票,該股票所配發之股利,究應如何正確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近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稅,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惟被繼承人生前繼承股票所獲配之股利,非屬其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無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應注意要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1年1月5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B及子C,經核定為有稅案件並已完納遺產稅,其中遺有第一金股票3,000,000股。配偶B按應繼分繼承1,500,000股,並於111年8月獲配股票股利300,000股,B君不幸於111年11月30日死亡,同年12月其繼承人C申報B君遺產稅時,有關B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第一金股票應如何申報遺產稅,說明如下:

1.B君生前繼承A君之第一金股票1,500,000股,屬已繳納遺產稅之範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

2.B君生前繼承A君第一金股票所獲配之股票股利300,000股,因非屬其繼承已繳納過遺產稅之財產,不適用前開規定,應申報為計入B君遺產總額之財產。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如有繼承已繳納過遺產稅之投資,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配股或配息情形正確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