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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未繳納三分之一稅款,經移送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仍不得撤回執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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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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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即提起訴願,嗣經移送強制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者,仍不得撤回執行。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三分之一,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三分之一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所謂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之意旨,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之情形在內。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對國稅局核定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90萬元不服,申經復查未獲變更,甲君未依規定繳納30萬元稅額即提起訴願,國稅局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並經徵起40萬元。甲君主張其銀行存款已遭執行分署全數強制執行,且徵起40萬元已逾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要求國稅局撤回執行,惟因本案徵起之稅款係由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所獲償,並非移送執行後甲君要求自行繳納之稅款,仍不得撤回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請依限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執行;若經移送強制執行,執行徵起稅款雖逾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依規定仍不得撤回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