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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愿未缴纳三分之一税款,经移送执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税款,仍不得撤回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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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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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即提起诉愿,嗣经移送强制执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税款者,仍不得撤回执行。

该局指出,依财政部函释规定,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应纳税额未缴纳三分之一,依法提起诉愿,经移送执行,始要求缴纳三分之一者,应准予受理,并撤回执行;所谓经移送执行,始要求缴纳之意旨,系指移送强制执行后,纳税义务人始要求自行缴纳税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行政执行分署执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税款之情形在内。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对国税局核定其108年度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90万元不服,申经复查未获变更,甲君未依规定缴纳30万元税额即提起诉愿,国税局遂依法移送行政执行分署执行,并经徵起40万元。甲君主张其银行存款已遭执行分署全数强制执行,且徵起40万元已逾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之三分之一,要求国税局撤回执行,惟因本案徵起之税款系由执行分署强制执行所获偿,并非移送执行后甲君要求自行缴纳之税款,仍不得撤回执行。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对於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不服提起诉愿时,请依限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或提供相当担保,以免遭移送执行;若经移送强制执行,执行徵起税款虽逾应纳税额三分之一,依规定仍不得撤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