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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愿未缴纳三分之一税款,经移送执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税款,仍不得撤回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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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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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即提起诉愿,嗣经移送强制执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税款者,仍不得撤回执行。

该局指出,依财政部函释规定,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应纳税额未缴纳三分之一,依法提起诉愿,经移送执行,始要求缴纳三分之一者,应准予受理,并撤回执行;所谓经移送执行,始要求缴纳之意旨,系指移送强制执行后,纳税义务人始要求自行缴纳税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行政执行分署执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税款之情形在内。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对国税局核定其108年度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90万元不服,申经复查未获变更,甲君未依规定缴纳30万元税额即提起诉愿,国税局遂依法移送行政执行分署执行,并经徵起40万元。甲君主张其银行存款已遭执行分署全数强制执行,且徵起40万元已逾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之三分之一,要求国税局撤回执行,惟因本案徵起之税款系由执行分署强制执行所获偿,并非移送执行后甲君要求自行缴纳之税款,仍不得撤回执行。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对於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不服提起诉愿时,请依限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或提供相当担保,以免遭移送执行;若经移送强制执行,执行徵起税款虽逾应纳税额三分之一,依规定仍不得撤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