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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认列债权逾期2年之呆帐损失应留意认列年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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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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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申报之呆帐损失,如属债权逾期2年,经催收后,仍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者,除应取具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为由退回之存证函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文件外,尚须留意损失认列年度。

该局指出,逾期2年之债权如系取具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包括依法声请支付命令、强制执行或起诉等程序之证明文件应以存证函或催收证明文件之送达年度为呆帐损失列报年度;如属取得邮政事业以「拒收」为由退回之存证函,经债权人提示债权之证明文件,查核属实者,则以存证函退回当年度为呆帐损失列报年度。此外,所称债权逾期2年之计算,应自该债权原到期应行偿还之次日起算;债务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后偿还部分债款者,亦同。

该局举例说明,於查核辖内甲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之呆帐损失时,发现其列报应收帐款无法收回之呆帐损失金额300万元,甲公司说明系当年度销货厂商拖欠之应收帐款,并提供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惟查该应收帐款欠款债权尚未逾期2年,甲公司虽已取具认列呆帐损失之证明文件,但仍不符合应以债权逾期2年之年度,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年度之认列要件,经该局剔除所列报之呆帐损失补税。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债权逾期2年之呆帐损失,除应检附催收证明文件外,尚须留意认列年度,若债权未逾期2年,仍应以债权逾期2年之年度为呆帐损失列报年度,以免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