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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认列债权逾期2年之呆帐损失应留意认列年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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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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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申报之呆帐损失,如属债权逾期2年,经催收后,仍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者,除应取具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为由退回之存证函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文件外,尚须留意损失认列年度。

该局指出,逾期2年之债权如系取具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包括依法声请支付命令、强制执行或起诉等程序之证明文件应以存证函或催收证明文件之送达年度为呆帐损失列报年度;如属取得邮政事业以「拒收」为由退回之存证函,经债权人提示债权之证明文件,查核属实者,则以存证函退回当年度为呆帐损失列报年度。此外,所称债权逾期2年之计算,应自该债权原到期应行偿还之次日起算;债务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后偿还部分债款者,亦同。

该局举例说明,於查核辖内甲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之呆帐损失时,发现其列报应收帐款无法收回之呆帐损失金额300万元,甲公司说明系当年度销货厂商拖欠之应收帐款,并提供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惟查该应收帐款欠款债权尚未逾期2年,甲公司虽已取具认列呆帐损失之证明文件,但仍不符合应以债权逾期2年之年度,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年度之认列要件,经该局剔除所列报之呆帐损失补税。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债权逾期2年之呆帐损失,除应检附催收证明文件外,尚须留意认列年度,若债权未逾期2年,仍应以债权逾期2年之年度为呆帐损失列报年度,以免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