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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認列債權逾期2年之呆帳損失應留意認列年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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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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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之呆帳損失,如屬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者,除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文件外,尚須留意損失認列年度。

該局指出,逾期2年之債權如係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文件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如屬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查核屬實者,則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此外,所稱債權逾期2年之計算,應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呆帳損失時,發現其列報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金額300萬元,甲公司說明係當年度銷貨廠商拖欠之應收帳款,並提供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惟查該應收帳款欠款債權尚未逾期2年,甲公司雖已取具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但仍不符合應以債權逾期2年之年度,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年度之認列要件,經該局剔除所列報之呆帳損失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債權逾期2年之呆帳損失,除應檢附催收證明文件外,尚須留意認列年度,若債權未逾期2年,仍應以債權逾期2年之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