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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基本所得额时,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应按该等交易损失之发生年度依序减除以前年度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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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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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申报基本所得额时,自课税所得额加计当年度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时,应依损失发生年度顺序,依序减除前5年度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不得迳自选择损失扣除年度及金额。

  该局说明,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营利事业如有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及第4条之2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应计入基本所得额;又依同条第2项及同条例施行细则第5条第6项规定,经稽徵机关核定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得自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内,从当年度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中减除。於减除以前年度损失时,其减除顺序应按损失发生年度,逐年依序减除。当年度倘无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可供减除,或减除后尚有未减除余额者,始得递延至以后年度依序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课税所得额为新台币(以下同)-950万元,并於申报所得基本税额时,列报当年度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1,300万元,并减除108年度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300万元后,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为1,000万元(1,300万元-300万元),自行计算基本所得额为50万元(课税所得额-950万元+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1,000万元)、基本税额为0元[(基本所得额50万元-扣除额50万元)x税率12%]。惟查甲公司108年度经核定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为800万元,应全数用以扣抵109年度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额,尚不得迳自选择扣除金额,案经调整核定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为500万元(1,300万元-800万元),基本所得额为-450万元(课税所得额-950万元+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500万元),可供以后年度减除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0元(详附表)。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於计算基本所得额加计项目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时,如有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5年损失可供减除,应留意相关扣除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