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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基本所得额时,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应按该等交易损失之发生年度依序减除以前年度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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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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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申报基本所得额时,自课税所得额加计当年度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时,应依损失发生年度顺序,依序减除前5年度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不得迳自选择损失扣除年度及金额。

  该局说明,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营利事业如有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及第4条之2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应计入基本所得额;又依同条第2项及同条例施行细则第5条第6项规定,经稽徵机关核定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得自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内,从当年度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中减除。於减除以前年度损失时,其减除顺序应按损失发生年度,逐年依序减除。当年度倘无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可供减除,或减除后尚有未减除余额者,始得递延至以后年度依序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课税所得额为新台币(以下同)-950万元,并於申报所得基本税额时,列报当年度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1,300万元,并减除108年度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300万元后,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为1,000万元(1,300万元-300万元),自行计算基本所得额为50万元(课税所得额-950万元+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1,000万元)、基本税额为0元[(基本所得额50万元-扣除额50万元)x税率12%]。惟查甲公司108年度经核定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为800万元,应全数用以扣抵109年度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额,尚不得迳自选择扣除金额,案经调整核定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为500万元(1,300万元-800万元),基本所得额为-450万元(课税所得额-950万元+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500万元),可供以后年度减除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0元(详附表)。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於计算基本所得额加计项目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时,如有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5年损失可供减除,应留意相关扣除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