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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按該等交易損失之發生年度依序減除以前年度損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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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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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當年度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應依損失發生年度順序,依序減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不得逕自選擇損失扣除年度及金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又依同條第2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於減除以前年度損失時,其減除順序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逐年依序減除。當年度倘無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依序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以下同)-950萬元,並於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列報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1,300萬元,並減除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300萬元後,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為1,000萬元(1,300萬元-300萬元),自行計算基本所得額為50萬元(課稅所得額-950萬元+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1,000萬元)、基本稅額為0元[(基本所得額50萬元-扣除額50萬元)x稅率12%]。惟查甲公司108年度經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為800萬元,應全數用以扣抵109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尚不得逕自選擇扣除金額,案經調整核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為500萬元(1,300萬元-800萬元),基本所得額為-450萬元(課稅所得額-950萬元+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500萬元),可供以後年度減除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0元(詳附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計算基本所得額加計項目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如有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損失可供減除,應留意相關扣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