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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之豁免门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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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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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防杜营利事业藉於低税负国家或地区成立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简称CFC)保留盈余不分配,规避我国税负,我国於105年7月27日增订所得税法第43条之3,建立营利事业CFC制度,并经行政院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轨国际反避税趋势及维护租税公平。

  该局说明,自112年度起我国营利事业持有符合CFC定义之外国企业股份或资本额,且其外国企业不符合CFC制度之豁免门槛规定,则该我国营利事业为营利事业CFC制度之适用对象,应认列CFC投资收益,计入当年度所得额课税。至前揭豁免门槛则指「CFC於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实质营运活动」或「个别CFC当年度盈余在新台币(以下同)700万元以下」,而针对前述700万元之豁免门槛,若CFC在1会计年度之营业期间不满1年者,计算700万元之豁免门槛时,应按营业月份占全年比例计算之。营业期间不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国内甲公司之CFC於112年4月17日设立,该CFC於所在国家或地区无实质营运活动,经核算当年度盈余为600万元,因4月份之营业期间不满1个月,故以1个月计算,是当年度营业期间为9个月。其豁免门槛之计算为:700万元×9/12=525万元。因CFC之当年度盈余600万元已超过豁免门槛525万元,故甲公司应依所得税法第43条之3规定认列该CFC之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