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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遗有兄弟姊妹,有关遗产税扣除额之适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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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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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可自遗产总额中每人各扣除新台币(下同)50万元,其中如有未成年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不满1年以1年计算,免徵遗产税。所称受扶养之兄弟姊妹,系指被继承人之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学,或因身心障碍,或因无谋生能力,受被继承人扶养者。

  该局说明,依民法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姊妹。在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5款规定之兄弟姊妹扣除额时,原则上只要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不论兄弟姊妹是否为继承人,即可列报扣除额。但如遗产系由第三顺序之兄弟姊妹继承,倘其中有受被继承人扶养而得认列扣除额者抛弃继承权,依同条第2项后段规定,则不能扣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1月间死亡,未婚、父母已故,由第三顺序均已成年之兄乙君及弟丙君继承,经申报甲君遗产税亲属扣除额100万元(=50万元*2)。经查乙君事业有成经济能力佳,丙君则因身心障碍受甲君扶养,则甲君遗产税仅可认列受其扶养丙君亲属扣除额50万元;又如丙君?弃继承权,该案即无亲属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