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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土地设有地上权,按公告土地现值减除估定之地上权价值后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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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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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土地设有地上权,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第3项及同法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按公告土地现值减除估定之地上权价值后办理估价。

  该局说明,遗产土地价值之计算,系以被继承人死亡时公告土地现值为准。惟设有地上权之土地,该土地有由地上权人使用(如使用地上建筑物或工作物),致土地价值有减低情形,爰应按公告土地现值减除估定之地上权价值后课税。地上权价值之估定,系按设定期限及年租,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点剩余期间予以估定,如未定有年限者,以1年地租额之7倍为其价额,未定有年租者,按申报地价年息百分之四估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0年7月1日死亡,继承人乙君申报遗产税列报甲君遗有某县市1笔土地,按公告土地现值申报财产价值为新台币(下同)7,128,000元。嗣该局发现该笔土地设有地上权及明定权利范围:1分之1、存续期间:不定期限、地租:每月新台币壹百元正,爰就该笔土地公告现值7,128,000元减除估定之地上权价值8,400元(未定年限,以年租的7倍为价额:月租100元*12个月*7倍)后,核定土地遗产价值为7,11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