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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土地设有地上权,按公告土地现值减除估定之地上权价值后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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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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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土地设有地上权,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第3项及同法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按公告土地现值减除估定之地上权价值后办理估价。

  该局说明,遗产土地价值之计算,系以被继承人死亡时公告土地现值为准。惟设有地上权之土地,该土地有由地上权人使用(如使用地上建筑物或工作物),致土地价值有减低情形,爰应按公告土地现值减除估定之地上权价值后课税。地上权价值之估定,系按设定期限及年租,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点剩余期间予以估定,如未定有年限者,以1年地租额之7倍为其价额,未定有年租者,按申报地价年息百分之四估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0年7月1日死亡,继承人乙君申报遗产税列报甲君遗有某县市1笔土地,按公告土地现值申报财产价值为新台币(下同)7,128,000元。嗣该局发现该笔土地设有地上权及明定权利范围:1分之1、存续期间:不定期限、地租:每月新台币壹百元正,爰就该笔土地公告现值7,128,000元减除估定之地上权价值8,400元(未定年限,以年租的7倍为价额:月租100元*12个月*7倍)后,核定土地遗产价值为7,11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