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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按公告土地現值減除估定之地上權價值後課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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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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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按公告土地現值減除估定之地上權價值後辦理估價。

  該局說明,遺產土地價值之計算,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設有地上權之土地,該土地有由地上權人使用(如使用地上建築物或工作物),致土地價值有減低情形,爰應按公告土地現值減除估定之地上權價值後課稅。地上權價值之估定,係按設定期限及年租,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賸餘期間予以估定,如未定有年限者,以1年地租額之7倍為其價額,未定有年租者,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四估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7月1日死亡,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列報甲君遺有某縣市1筆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申報財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128,000元。嗣該局發現該筆土地設有地上權及明定權利範圍:1分之1、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地租:每月新臺幣壹百元正,爰就該筆土地公告現值7,128,000元減除估定之地上權價值8,400元(未定年限,以年租的7倍為價額:月租100元*12個月*7倍)後,核定土地遺產價值為7,11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