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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兄弟姊妹,有關遺產稅扣除額之適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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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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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可自遺產總額中每人各扣除新臺幣(下同)50萬元,其中如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以1年計算,免徵遺產稅。所稱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係指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為父母,第三順序為兄弟姊妹。在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兄弟姊妹扣除額時,原則上只要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不論兄弟姊妹是否為繼承人,即可列報扣除額。但如遺產係由第三順序之兄弟姊妹繼承,倘其中有受被繼承人扶養而得認列扣除額者拋棄繼承權,依同條第2項後段規定,則不能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1月間死亡,未婚、父母已故,由第三順序均已成年之兄乙君及弟丙君繼承,經申報甲君遺產稅親屬扣除額100萬元(=50萬元*2)。經查乙君事業有成經濟能力佳,丙君則因身心障礙受甲君扶養,則甲君遺產稅僅可認列受其扶養丙君親屬扣除額50萬元;又如丙君?棄繼承權,該案即無親屬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