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以遗产中之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之限额 2022-06-2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新台币(下同)30万元以上,且纳税义务人缴纳现金确有困难时,虽可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但得全额或按比例抵缴税额,须视被继承人取得日期、原因等情形而定。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所遗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该公共设施保留地除於划设前已为被继承人所有,或於划设后因继承移转予被继承人所有,且於划设后至该次移转前未曾以继承以外原因移转者,该土地得以全额抵缴外,应按比例抵缴,并以下列公式计算之金额为抵缴上限:〔公共设施保留地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计算之应纳遗产税额 ×(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全部遗产总额)〕。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税经核定全部遗产总额为4,000万元,应纳税额为300万元,因甲君未遗留现金或存款,亦无死亡前2年内赠与继承人现金或存款等情形,纳税义务人申请以甲君所遗A地号土地抵缴税款(该地系於民国52年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无遭占用之情事,核定遗产价值为200万元),其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将视甲君取得A地之日期、原因而定:
一、倘甲君系於民国60年继承父亲於民国45年买卖取得之A地,因A地系甲君父亲於划设前买卖取得,划设后因继承移转予甲君,该土地得以全额200万元抵缴遗产税。
二、倘甲君系於民国60年买卖登记取得A地,因甲君於A地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后才买卖取得,该土地得抵缴遗产税的限额为15万元【本税300万元×(A地核定遗产价值200万元/全部遗产总额4,000万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时,如无法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规定,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纳税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逾期加徵滞纳金及滞纳利息,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