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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遗产中之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之限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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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缴纳现金确有困难时,可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但公共设施保留地可全额抵缴或按限额计算,须视被继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等情形而定。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44条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除於划设前已为被继承人所有,或於划设后因继承移转予被继承人所有,且於划设后至该次移转前未曾以继承以外原因移转者,该土地得以全额抵缴外,其余应以限额抵缴,抵缴金额上限以下列公式计算:〔公共设施保留地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依本法计算之应纳遗产税额 ×(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全部遗产总额)〕。 该局举例,甲君於113年1月间死亡,其遗产税经国税局核定遗产总额为6,000万元,应纳税额为150万元。甲君未遗有现金或存款,亦无死亡前2年内赠与继承人现金或存款等情形,纳税义务人申请以遗产中A公共设施保留地(A地於民国52年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核定价值4,000万元,无遭占用情事)抵缴遗产税,其得抵缴限额之计算,依下列情形分述如下:一、倘甲君於民国80年自其父继承取得A地,甲父於民国45年买卖取得,A地系甲父於划设前取得,虽甲君於划设后方因继承取得,仍可以A地之部分持分抵缴遗产税150万元。二、倘甲君於80年买卖登记取得A地,因甲君系於A地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后方以继承以外原因取得,故A地得抵缴上限税额为100万元【15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时,如无法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规定,由继承人之人数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2/3之同意,於纳税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遭加徵滞纳金及滞纳利息,影响自身权益。 http://www.focpa.url.tw/hot_503960.html 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之限额计算方式 2024-11-21 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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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新台币(下同)30万元以上,且纳税义务人缴纳现金确有困难时,虽可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但得全额或按比例抵缴税额,须视被继承人取得日期、原因等情形而定。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所遗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该公共设施保留地除於划设前已为被继承人所有,或於划设后因继承移转予被继承人所有,且於划设后至该次移转前未曾以继承以外原因移转者,该土地得以全额抵缴外,应按比例抵缴,并以下列公式计算之金额为抵缴上限:〔公共设施保留地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计算之应纳遗产税额 ×(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全部遗产总额)〕。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税经核定全部遗产总额为4,000万元,应纳税额为300万元,因甲君未遗留现金或存款,亦无死亡前2年内赠与继承人现金或存款等情形,纳税义务人申请以甲君所遗A地号土地抵缴税款(该地系於民国52年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无遭占用之情事,核定遗产价值为200万元),其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将视甲君取得A地之日期、原因而定:

一、倘甲君系於民国60年继承父亲於民国45年买卖取得之A地,因A地系甲君父亲於划设前买卖取得,划设后因继承移转予甲君,该土地得以全额200万元抵缴遗产税。

二、倘甲君系於民国60年买卖登记取得A地,因甲君於A地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后才买卖取得,该土地得抵缴遗产税的限额为15万元【本税300万元×(A地核定遗产价值200万元/全部遗产总额4,000万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时,如无法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规定,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纳税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逾期加徵滞纳金及滞纳利息,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