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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遗产中之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之限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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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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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新台币(下同)30万元以上,且纳税义务人缴纳现金确有困难时,虽可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但得全额或按比例抵缴税额,须视被继承人取得日期、原因等情形而定。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所遗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该公共设施保留地除於划设前已为被继承人所有,或於划设后因继承移转予被继承人所有,且於划设后至该次移转前未曾以继承以外原因移转者,该土地得以全额抵缴外,应按比例抵缴,并以下列公式计算之金额为抵缴上限:〔公共设施保留地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计算之应纳遗产税额 ×(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全部遗产总额)〕。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税经核定全部遗产总额为4,000万元,应纳税额为300万元,因甲君未遗留现金或存款,亦无死亡前2年内赠与继承人现金或存款等情形,纳税义务人申请以甲君所遗A地号土地抵缴税款(该地系於民国52年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无遭占用之情事,核定遗产价值为200万元),其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将视甲君取得A地之日期、原因而定:

一、倘甲君系於民国60年继承父亲於民国45年买卖取得之A地,因A地系甲君父亲於划设前买卖取得,划设后因继承移转予甲君,该土地得以全额200万元抵缴遗产税。

二、倘甲君系於民国60年买卖登记取得A地,因甲君於A地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后才买卖取得,该土地得抵缴遗产税的限额为15万元【本税300万元×(A地核定遗产价值200万元/全部遗产总额4,000万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时,如无法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规定,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纳税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逾期加徵滞纳金及滞纳利息,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