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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限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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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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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雖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得全額或按比例抵繳稅額,須視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原因等情形而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該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外,應按比例抵繳,並以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抵繳上限:〔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亦無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現金或存款等情形,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甲君所遺A地號土地抵繳稅款(該地係於民國52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無遭占用之情事,核定遺產價值為200萬元),其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將視甲君取得A地之日期、原因而定:

一、倘甲君係於民國60年繼承父親於民國45年買賣取得之A地,因A地係甲君父親於劃設前買賣取得,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甲君,該土地得以全額200萬元抵繳遺產稅。

二、倘甲君係於民國60年買賣登記取得A地,因甲君於A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才買賣取得,該土地得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15萬元【本稅300萬元×(A地核定遺產價值200萬元/全部遺產總額4,000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