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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透过网路平台或社群媒体在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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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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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无论於实体或网路通路销售货物或劳务,除依规定免用统一发票者外,均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该局说明,因网路普及交易快速发展及受疫情影响,许多营业人在实体通路外新增网路销售通路,其销售货物或劳务行为不论系透过实体店面或网路(例如:PChome、乐天市场、虾皮等销售平台、自行架设之网站或运用Facebook脸书及LINE社群软体开设粉丝团、社团或网路直播等方式销售),除依规定免用统一发票者外,均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该局举例说明,营业人甲公司为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除於实体商店营业外,另经营「二手名牌包精品交流」Facebook脸书社团,透过该脸书社团销售二手名牌包,经该局查得甲公司於107至108年间於该脸书社团销售二手名牌包短漏开统一发票并漏报销售额新台币(下同)6千万余元,漏税额3百万余元,除补徵税额外,并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该局吁请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自行检视网路销售金额是否已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倘有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