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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透过网路平台或社群媒体在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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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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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无论於实体或网路通路销售货物或劳务,除依规定免用统一发票者外,均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该局说明,因网路普及交易快速发展及受疫情影响,许多营业人在实体通路外新增网路销售通路,其销售货物或劳务行为不论系透过实体店面或网路(例如:PChome、乐天市场、虾皮等销售平台、自行架设之网站或运用Facebook脸书及LINE社群软体开设粉丝团、社团或网路直播等方式销售),除依规定免用统一发票者外,均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该局举例说明,营业人甲公司为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除於实体商店营业外,另经营「二手名牌包精品交流」Facebook脸书社团,透过该脸书社团销售二手名牌包,经该局查得甲公司於107至108年间於该脸书社团销售二手名牌包短漏开统一发票并漏报销售额新台币(下同)6千万余元,漏税额3百万余元,除补徵税额外,并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该局吁请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自行检视网路销售金额是否已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倘有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