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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呆帐损失应留意须检附之凭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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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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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倒闭、逃匿、重整、和解或破产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规定,可检具相关凭证,认列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於申报呆帐损失时,常有因检附之凭证不符规定,遭国税局通知补正之困扰,兹就前述营利事业发生呆帐损失的原因,及应检附之证明文件,胪列如附件: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销货予国内乙公司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嗣因乙公司倒闭逃匿,致债权无法收回,甲公司虽已向乙公司寄送存证函,惟该存证函遭邮政事业以乙公司他迁不明为由於109年10月退回。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据以列报呆帐损失1,000万元,经该局查核发现,案关存证函所载之地址与主管机关公司登记之营业地址不符,经该局通知甲公司补正及说明,甲公司未能提示寄送地址系乙公司营业地址之证明文件,遂剔除该呆帐损失1,00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倘发生呆帐损失,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规定取得证明文件,若不熟稔税捐法令规定,可向当地稽徵机关洽询,以免损及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