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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呆帐损失应留意须检附之凭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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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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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倒闭、逃匿、重整、和解或破产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规定,可检具相关凭证,认列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於申报呆帐损失时,常有因检附之凭证不符规定,遭国税局通知补正之困扰,兹就前述营利事业发生呆帐损失的原因,及应检附之证明文件,胪列如附件: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销货予国内乙公司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嗣因乙公司倒闭逃匿,致债权无法收回,甲公司虽已向乙公司寄送存证函,惟该存证函遭邮政事业以乙公司他迁不明为由於109年10月退回。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据以列报呆帐损失1,000万元,经该局查核发现,案关存证函所载之地址与主管机关公司登记之营业地址不符,经该局通知甲公司补正及说明,甲公司未能提示寄送地址系乙公司营业地址之证明文件,遂剔除该呆帐损失1,00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倘发生呆帐损失,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规定取得证明文件,若不熟稔税捐法令规定,可向当地稽徵机关洽询,以免损及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