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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呆帐损失应留意须检附之凭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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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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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倒闭、逃匿、重整、和解或破产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规定,可检具相关凭证,认列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於申报呆帐损失时,常有因检附之凭证不符规定,遭国税局通知补正之困扰,兹就前述营利事业发生呆帐损失的原因,及应检附之证明文件,胪列如附件: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销货予国内乙公司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嗣因乙公司倒闭逃匿,致债权无法收回,甲公司虽已向乙公司寄送存证函,惟该存证函遭邮政事业以乙公司他迁不明为由於109年10月退回。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据以列报呆帐损失1,000万元,经该局查核发现,案关存证函所载之地址与主管机关公司登记之营业地址不符,经该局通知甲公司补正及说明,甲公司未能提示寄送地址系乙公司营业地址之证明文件,遂剔除该呆帐损失1,00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倘发生呆帐损失,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规定取得证明文件,若不熟稔税捐法令规定,可向当地稽徵机关洽询,以免损及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