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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染疫接受治疗、隔离或检疫,无法於规定期间内完成申报缴纳税捐者,得展延申报缴纳期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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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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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因应近期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温,接受隔离治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下称治疗、隔离或检疫)民众逐日增加,为配合防疫并兼顾纳税义务人权益,财政部就特定对象主动延长原申报缴纳期间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之税捐申报缴纳期限;其中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系不限对象全面展延为111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该局说明,可展延税捐申报缴纳期限之适用条件如下,请纳税义务人留意自身的权益:

一、适用对象

(一)个人:因於原申报缴纳期间内接受治疗、隔离或检疫者。

(二)营业人、产制厂商、营利事业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房屋税含非法人团体):因其负责人、主办会计人员或受委任办理申报之会计师、记帐士、记帐及报税代理人,於原申报缴纳期间内接受治疗、隔离或检疫者。

(三)扣缴义务人:因本人、主办会计人员或受委任办理申报之会计师、记帐士、记帐及报税代理人,於原申报缴纳期间内接受治疗、隔离或检疫者。

二、适用税目及展延期限如附表。

三、上开适用对象於附表所列展延申报缴纳期限届满时,仍接受治疗、隔离、检疫者,其申报缴纳期限自治疗、隔离、检疫结束之次日起一律展延20日。

  该局呼吁,上述可延长申报缴纳期限之适用对象无须事前提出申请,惟应於展延期限内检具主管机关掣发之隔离治疗通知书、隔离通知书或检疫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向该管税捐稽徵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该局网站已设置「安心防疫线上服务专区」,并设有专人谘询窗口,纳税义务人如有需要可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