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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以较时价显著偏低价格销售房屋而无正当理由者,稽徵机关得依时价调增销售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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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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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7条规定,营业人以较时价显著偏低价格销售房屋而无正当理由者,稽徵机关得依时价认定其销售额,调整补徵营业税。

  该局指出,上述营业税法规定所称时价,依同法施行细则第25条规定,系指当地同时期销售该项货物或劳务之市场价格;房屋时价,依财政部96年5月30日台财税字第09604520980号令及96年9月13日台财税字第09604539250号令规定,可参酌银行贷款评定之房屋款价格、出售房屋帐载未折减余额估算之售价等9种资料认定,当时价资料同时有数种者,得以其平均数为当月份时价。由於现行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1款规定,营业人销售土地免徵营业税,营业人倘无正当理由,藉订定房地销售合约时,刻意压低房屋销售价格及高估免税土地销售价格,以规避较高营业税税负,稽徵机关得依上述规定,按时价认定销售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6年间销售房地总价新台币(下同)3亿元,分别开立房屋销售价格8,000万元及土地销售价格2亿2,000万元之统一发票,惟经该局查核发现,上开房屋销售价格8,000万元,较买受人申办贷款银行评定之房屋价格1亿5,000万元为低,另审视甲公司之财产目录,发现该房屋帐载未折减余额约1亿4,000万元,亦高於甲公司所开立之统一发票销售额,以致此笔房地交易,土地有高额利润,房屋却为亏损之不合理情形。甲公司虽提示已分别载明房屋及土地销售价格之买卖合约书,然未说明「房屋销售价格偏低,土地销售价格偏高」之正当理由,该局乃依营业税法第17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5条规定,以时价调增房屋销售额,核定补徵营业税额。

  该局呼吁,营业人销售房屋,应诚实申报销售额,若经稽徵机关查核发现有「房屋销售价格偏低,土地销售价格偏高」等异常情事,而无正当理由,稽徵机关将依时价调整销售额并依法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