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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以较时价显著偏低价格销售房屋而无正当理由者,稽徵机关得依时价调增销售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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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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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7条规定,营业人以较时价显著偏低价格销售房屋而无正当理由者,稽徵机关得依时价认定其销售额,调整补徵营业税。

  该局指出,上述营业税法规定所称时价,依同法施行细则第25条规定,系指当地同时期销售该项货物或劳务之市场价格;房屋时价,依财政部96年5月30日台财税字第09604520980号令及96年9月13日台财税字第09604539250号令规定,可参酌银行贷款评定之房屋款价格、出售房屋帐载未折减余额估算之售价等9种资料认定,当时价资料同时有数种者,得以其平均数为当月份时价。由於现行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1款规定,营业人销售土地免徵营业税,营业人倘无正当理由,藉订定房地销售合约时,刻意压低房屋销售价格及高估免税土地销售价格,以规避较高营业税税负,稽徵机关得依上述规定,按时价认定销售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6年间销售房地总价新台币(下同)3亿元,分别开立房屋销售价格8,000万元及土地销售价格2亿2,000万元之统一发票,惟经该局查核发现,上开房屋销售价格8,000万元,较买受人申办贷款银行评定之房屋价格1亿5,000万元为低,另审视甲公司之财产目录,发现该房屋帐载未折减余额约1亿4,000万元,亦高於甲公司所开立之统一发票销售额,以致此笔房地交易,土地有高额利润,房屋却为亏损之不合理情形。甲公司虽提示已分别载明房屋及土地销售价格之买卖合约书,然未说明「房屋销售价格偏低,土地销售价格偏高」之正当理由,该局乃依营业税法第17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5条规定,以时价调增房屋销售额,核定补徵营业税额。

  该局呼吁,营业人销售房屋,应诚实申报销售额,若经稽徵机关查核发现有「房屋销售价格偏低,土地销售价格偏高」等异常情事,而无正当理由,稽徵机关将依时价调整销售额并依法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