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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房屋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調增銷售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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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財政部提供稅捐協助措施,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14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倘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協助措施、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致不能一次繳清稅捐者,皆可提出申請,國稅局受理後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儘速審理回復。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可使用憑證或透過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及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或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填妥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該局提醒,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而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的納稅義務人,務必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申請。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028.html 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2025-05-26 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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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房屋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調整補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上述營業稅法規定所稱時價,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房屋時價,依財政部96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980號令及96年9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9250號令規定,可參酌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款價格、出售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之售價等9種資料認定,當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當月份時價。由於現行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營業人倘無正當理由,藉訂定房地銷售合約時,刻意壓低房屋銷售價格及高估免稅土地銷售價格,以規避較高營業稅稅負,稽徵機關得依上述規定,按時價認定銷售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6年間銷售房地總價新臺幣(下同)3億元,分別開立房屋銷售價格8,000萬元及土地銷售價格2億2,000萬元之統一發票,惟經該局查核發現,上開房屋銷售價格8,000萬元,較買受人申辦貸款銀行評定之房屋價格1億5,000萬元為低,另審視甲公司之財產目錄,發現該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約1億4,000萬元,亦高於甲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以致此筆房地交易,土地有高額利潤,房屋卻為虧損之不合理情形。甲公司雖提示已分別載明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之買賣合約書,然未說明「房屋銷售價格偏低,土地銷售價格偏高」之正當理由,該局乃依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以時價調增房屋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房屋,應誠實申報銷售額,若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有「房屋銷售價格偏低,土地銷售價格偏高」等異常情事,而無正當理由,稽徵機關將依時價調整銷售額並依法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