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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房屋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調增銷售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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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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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房屋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調整補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上述營業稅法規定所稱時價,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房屋時價,依財政部96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980號令及96年9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9250號令規定,可參酌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款價格、出售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之售價等9種資料認定,當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當月份時價。由於現行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營業人倘無正當理由,藉訂定房地銷售合約時,刻意壓低房屋銷售價格及高估免稅土地銷售價格,以規避較高營業稅稅負,稽徵機關得依上述規定,按時價認定銷售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6年間銷售房地總價新臺幣(下同)3億元,分別開立房屋銷售價格8,000萬元及土地銷售價格2億2,000萬元之統一發票,惟經該局查核發現,上開房屋銷售價格8,000萬元,較買受人申辦貸款銀行評定之房屋價格1億5,000萬元為低,另審視甲公司之財產目錄,發現該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約1億4,000萬元,亦高於甲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以致此筆房地交易,土地有高額利潤,房屋卻為虧損之不合理情形。甲公司雖提示已分別載明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之買賣合約書,然未說明「房屋銷售價格偏低,土地銷售價格偏高」之正當理由,該局乃依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以時價調增房屋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房屋,應誠實申報銷售額,若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有「房屋銷售價格偏低,土地銷售價格偏高」等異常情事,而無正當理由,稽徵機關將依時價調整銷售額並依法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