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房屋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調增銷售額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7-20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房屋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調整補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上述營業稅法規定所稱時價,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房屋時價,依財政部96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980號令及96年9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9250號令規定,可參酌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款價格、出售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之售價等9種資料認定,當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當月份時價。由於現行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營業人倘無正當理由,藉訂定房地銷售合約時,刻意壓低房屋銷售價格及高估免稅土地銷售價格,以規避較高營業稅稅負,稽徵機關得依上述規定,按時價認定銷售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6年間銷售房地總價新臺幣(下同)3億元,分別開立房屋銷售價格8,000萬元及土地銷售價格2億2,000萬元之統一發票,惟經該局查核發現,上開房屋銷售價格8,000萬元,較買受人申辦貸款銀行評定之房屋價格1億5,000萬元為低,另審視甲公司之財產目錄,發現該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約1億4,000萬元,亦高於甲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以致此筆房地交易,土地有高額利潤,房屋卻為虧損之不合理情形。甲公司雖提示已分別載明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之買賣合約書,然未說明「房屋銷售價格偏低,土地銷售價格偏高」之正當理由,該局乃依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以時價調增房屋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房屋,應誠實申報銷售額,若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有「房屋銷售價格偏低,土地銷售價格偏高」等異常情事,而無正當理由,稽徵機關將依時價調整銷售額並依法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