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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如何以继承之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抵缴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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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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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新台币(下同)30万元以上,且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纳税义务人可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来抵缴遗产税款。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所遗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抵缴遗产税,关於每股价值计算抵缴税额之股数,倘该股票申请抵缴日之收盘价较死亡日为高时,以该股票之核定每股遗产价值计算欲抵缴税额之股数若该股票申请抵缴日之收盘价较死亡日为低者,其得抵缴之税额,以该档股票核定价值占全部课徵标的物价值比例计算之应纳税额为限;该股票抵缴之单价,以核课遗产税之价值(即死亡日之收盘价)计算之。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税经核定全部课徵标的物价值为8,000万元,应纳税额为500万元,因甲君未遗留现金或存款,亦无死亡前2年内赠与继承人现金或存款等情形,纳税义务人申请以甲君所遗A上巿公司股票40,000股【核定遗产价值400万元(40,000股×死亡日每股收盘价100元)】抵缴税款,其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将视A上市公司股票於申请抵缴日较死亡日之收盘价高低而定:

一、倘申请抵缴日之收盘价为每股120元(高於甲君死亡日之收盘价100元),可申请以遗产中该股票40,000股之核定遗产价值抵缴遗产税400万元。

二、倘申请抵缴日收盘价为每股90元(低於甲君死亡日之收盘价100元),该股票得抵缴遗产税的限额为25万元【本税500万元×(A公司股票核定遗产价值400万元/全部遗产课徵标的物价值8,000万元)】,并以死亡日收盘价换算,可申请抵缴股数为2,500股(抵缴税额25万元/死亡日每股单价100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时,如无法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规定,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纳税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逾期加徵滞纳金及滞纳利息,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