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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如何以继承之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抵缴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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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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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新台币(下同)30万元以上,且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纳税义务人可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来抵缴遗产税款。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所遗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抵缴遗产税,关於每股价值计算抵缴税额之股数,倘该股票申请抵缴日之收盘价较死亡日为高时,以该股票之核定每股遗产价值计算欲抵缴税额之股数若该股票申请抵缴日之收盘价较死亡日为低者,其得抵缴之税额,以该档股票核定价值占全部课徵标的物价值比例计算之应纳税额为限;该股票抵缴之单价,以核课遗产税之价值(即死亡日之收盘价)计算之。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税经核定全部课徵标的物价值为8,000万元,应纳税额为500万元,因甲君未遗留现金或存款,亦无死亡前2年内赠与继承人现金或存款等情形,纳税义务人申请以甲君所遗A上巿公司股票40,000股【核定遗产价值400万元(40,000股×死亡日每股收盘价100元)】抵缴税款,其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将视A上市公司股票於申请抵缴日较死亡日之收盘价高低而定:

一、倘申请抵缴日之收盘价为每股120元(高於甲君死亡日之收盘价100元),可申请以遗产中该股票40,000股之核定遗产价值抵缴遗产税400万元。

二、倘申请抵缴日收盘价为每股90元(低於甲君死亡日之收盘价100元),该股票得抵缴遗产税的限额为25万元【本税500万元×(A公司股票核定遗产价值400万元/全部遗产课徵标的物价值8,000万元)】,并以死亡日收盘价换算,可申请抵缴股数为2,500股(抵缴税额25万元/死亡日每股单价100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时,如无法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规定,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纳税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逾期加徵滞纳金及滞纳利息,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