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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第1款「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可扣除之金额应以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减至0元为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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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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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前揭未分配盈余之计算,得减除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各款规定之项目,其中减除「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应以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减至0元为限。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条或企业并购法第45条规定合并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各公司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规定计算未分配盈余后,各公司未分配盈余之正数或负数,应相互抵销合并计算,其合计数为合并申报未分配盈余。又未分配盈余系采「年度」课税方式,各公司计算未分配盈余,如有减除「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该次ㄧ年度亏损可减除金额应以该公司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减至0元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采连结税制,并同其子公司合并办理105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甲公司之子公司A公司105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列报税后净利200万元、提列法定盈余公积20万元、「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5,400万元及未分配盈余负5,220万元(200万元-20万元-5,400万元),并将A公司未分配盈余负5,220万元与甲公司未分配盈余9,500万元相互抵销合并计算,申报合并未分配盈余4,280万元(-5,220万元+9,500万元)。经查A公司106年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亏损虽为负5,400万元,惟A公司105年度税后净利减除法定盈余公积提列数后仅为180万元(200万元-20万元),依前揭规定,A公司105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仅能列报180万元、未分配盈余为0元,因A公司未分配盈余减项溢报5,220万元(5,400万元-180万元),致甲公司合并未分配盈余短报5,220万元,经该局核定补徵税额522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采连结税制合并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应注意相关规定,以免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