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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可扣除之金額應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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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財政部提供稅捐協助措施,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14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倘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協助措施、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致不能一次繳清稅捐者,皆可提出申請,國稅局受理後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儘速審理回復。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可使用憑證或透過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及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或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填妥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該局提醒,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而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的納稅義務人,務必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申請。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028.html 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2025-05-26 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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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前揭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得減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各款規定之項目,其中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應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或企業併購法第45條規定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各公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後,各公司未分配盈餘之正數或負數,應相互抵銷合併計算,其合計數為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又未分配盈餘係採「年度」課稅方式,各公司計算未分配盈餘,如有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該次ㄧ年度虧損可減除金額應以該公司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採連結稅制,併同其子公司合併辦理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甲公司之子公司A公司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稅後淨利200萬元、提列法定盈餘公積20萬元、「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5,400萬元及未分配盈餘負5,220萬元(200萬元-20萬元-5,400萬元),並將A公司未分配盈餘負5,220萬元與甲公司未分配盈餘9,500萬元相互抵銷合併計算,申報合併未分配盈餘4,280萬元(-5,220萬元+9,500萬元)。經查A公司106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虧損雖為負5,400萬元,惟A公司105年度稅後淨利減除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數後僅為180萬元(200萬元-20萬元),依前揭規定,A公司105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僅能列報180萬元、未分配盈餘為0元,因A公司未分配盈餘減項溢報5,220萬元(5,400萬元-180萬元),致甲公司合併未分配盈餘短報5,220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522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採連結稅制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