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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投資抵減,應依規完成申報程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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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經雙方和解,而放棄部分債權,該無法收回之債權,如取得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規定,屬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若要認列呆帳損失,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若屬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營利事業若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呆帳損失的列報年度,應以法院核定年度為準,而非以調解成立年度為準。嗣後如有收回原已列報呆帳損失的債權,則應於收回年度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產生應收帳款1,000萬元,由於乙公司財務困難無力全數清償,雙方於113年間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約定乙公司償還600萬元,免除其餘400萬元債務。嗣調解委員會於113年12月23日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管轄法院審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係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應於114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未符,該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而發生呆帳損失時,除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務必確認法院核定年度,並於正確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列報年度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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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產業、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及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支出或投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支出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於支出金額按一定比率限度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投資抵減,除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外,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5條、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3條及公司或有限公司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如未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併同填報支出金額及擇定抵減率等,嗣後亦無法以更正方式主張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格式填列「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明細表」,嗣後於110年申請更正該年度投資於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支出2,000萬元,及擇定3%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60萬元並退還溢繳稅額。因與前開抵減辦法規定不符,經該局否准其更正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欲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時,除應注意向主管機關申請程序及條件外,尚應留意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