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适用产业创新条例或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投资抵减,应依规完成申报程序 2022-03-14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促进产业、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活动及优化产业结构达成智慧升级转型并鼓励多元创新应用,依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第10条之1及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5条规定,公司、有限合伙事业及中小企业从事研究发展活动之支出或投资智慧机械及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之支出可申请适用投资抵减,於支出金额按一定比率限度内,抵减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申请适用投资抵减,除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外,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第15条、中小企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第13条及公司或有限公司合伙事业投资智慧机械或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抵减办法第13条规定,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相关资料,并同结算申报书送交税捐稽徵机关核定。如未於办理当年度结算申报时并同填报支出金额及择定抵减率等,嗣后亦无法以更正方式主张适用投资抵减。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未依规定格式填列「产业创新条例投资智慧机械或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投资抵减明细表」,嗣后於110年申请更正该年度投资於智慧机械或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支出2,000万元,及择定3%限度内抵减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税额60万元并退还溢缴税额。因与前开抵减办法规定不符,经该局否准其更正申请。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欲适用投资抵减税额时,除应注意向主管机关申请程序及条件外,尚应留意於办理当年度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由稽徵机关核定投资抵减税额。